製造業外勞3K五級制
依照勞委會102年3月13日發布修正案
1. |
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 |
2. |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
核配比率:
分級 |
比率 |
分級 |
比率 |
自由貿易港區 |
40% |
A+級行業 |
35% |
A級行業 |
25% |
B級行業 |
20% |
C級行業 |
15% |
D級行業 |
10% |
勞委會102年3月13日公告實施增額進用比率機制
外勞增額進用比率 |
就業安定費增加數額(每人/每月) |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
1%~5% |
3,000元 |
5,000元 |
6%~10% |
5,000元 |
7,000元 |
11%~15% |
7,000元 |
9,000元 |
註1: |
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
註2: |
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1%~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
註3: |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
國內新資投資案 |
1. |
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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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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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
2. |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
3. |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
4. |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3K5級比例+Extra比例) |
外籍營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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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間工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或其發包個別工程達10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達1年6個月以上。 |
2. |
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工程得標業者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其個別工程契約金達10億元以上,且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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