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勞委會公布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統計資料。

2014-01-02 20:04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委會於今日公布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累計資料,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前期38家事業單位中,目前已有4家停止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恢復正常工作,惟另有8家新增通報事業單位。本期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事業單位共計42家,通報人數2,513人,實際實施人數為1,501人,實施方式多為月休1至4日。實施家數與上期相較增加4家,通報人數增加341人,實際實施人數增加72人。勞委會仍將持續追蹤後續發展,並協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處理,以維勞工權益。 勞委會再次強調,所謂「無薪休假」不是法律用語,更不是

103年1月1日起,醫療保健服務業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全面回歸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2014-01-01 20:05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委會表示,103年1月1日起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者,僅係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及器官移植小組之醫事及技術人員,其餘工作者之勞動條件早已回歸《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範。 至於一般病房及門診之工作者自始非屬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等規定辦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為保障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權益,勞委會前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2013-12-27 02:21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

[外勞逃跑]新版就業服務法25日公佈27日生效

2013-12-25 19:22
新版就服法25日公佈27日生效 配合修法...

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

2013-10-03 20:05
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